2021-01-12
中国商务部于2021年1月9日,发布了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据汇信外贸软件了解,该《适用办法》共16条,同日,商务部亦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保护正当合法权益维护国际经贸秩序——权威专家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局之年。但是,当前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2]此时颁布该《阻断办法》,既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保护主义、单边主义的严正立场,也为受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公民和企业提供了切实的救济渠道。
发布办法是必要之举
当前,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时有发生,不断冲击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国政府制定出台了这一《办法》,以捍卫国家利益,避免或减轻对我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情形。这种情形,我们通常称之为‘次级制裁’。”韩立余说。
《办法》重申,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韩立余表示,《办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
受新冠疫情冲击,全球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货物贸易将下降9.2%。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同比将下降近40%,多数跨国公司将2020年收益预期下调了3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开放包容理念,坚定不移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
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规定是中国特有的吗?是否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
韩立余表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
“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并非中国独有。”韩立余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阻断立法。例如,欧盟(欧共体)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订。
韩立余表示,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国与国交往中,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同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样,反对借有关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办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是一致的。
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不影响我国履行承诺的国际义务
总体来说,《办法》聚焦阻断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为拒绝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内容看,《办法》在信息报告、发布禁令、司法救济等方面,借鉴了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制度设计,同时也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了中国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实际需要。
《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政府一贯信守条约义务,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将不适用本《办法》。”韩立余表示。
制度为企业捍卫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
《办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时的报告制度,同时规定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多种救济渠道。
韩立余指出,在应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上,中国政府将给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如果中国企业因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企业根据禁令没有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支持。
“禁令制度的实施,将在考虑相关措施和企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严格评估、审慎确认。”韩立余表示,有关部门在发布、中止或撤销禁令时,应当基于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遵守禁令等,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禁令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或面临特殊情形的,《办法》也规定了豁免制度,以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引申阅读:什么是“次级制裁”?
以美国制裁体系为例,次级制裁适用于在美国贸易制裁方面不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非美国实体。通常具有俗话说的“长臂管辖”性质。
这意味着:尽管该等非美国实体不受美国司法管辖,无需遵守美国贸易制裁法律,但其亦可能被美国政府施加次级制裁,导致的直接后果并不是如一级制裁那样受到民事、行政、刑事处罚,而是该实体本身(在少数情况下,连同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被OFAC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清单》(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又称“SDN清单”)、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of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简称“BIS”)列入被拒绝实体清单、禁止美国管辖范围内的外汇交易、拒绝美国进出口银行向其提供援助、拒绝发放美国出口许可证、拒绝给予美国金融机构的某些贷款、禁止美国政府采购等。例如,在通常情况下,被列入SDN清单上的实体(即SDN实体)被禁止从事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交易(即: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交易包括该交易涉及美国实体、美国金融机构或美元币种支付等含有“美国司法管辖连接点”的交易);此外,受美国司法管辖的实体亦不得与SDN实体进行交易,并被要求隔离(即冻结/扣押)该SDN持有的任何财产及财产利益。